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一四五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眷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本院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二0三號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再審訴訟程序判決及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二號再審訴訟程序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參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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