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十選任辯護人吳賢明律師
王進勝 律師 許乃丹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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