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原告 林志峰隆吉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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