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被告乙○○男十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官信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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