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輚證書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零肆仟元,折合銀元伍拾萬零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捌元,應再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