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蔡幸彤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55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577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它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5774」號誤載為「5574」號,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