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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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信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信賢之監護處分,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楊信賢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決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確定,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11月17日發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執行中。茲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函以:該受處分人經評估後,認其病情穩定,得以門診追蹤治療,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經核尚無不合,認宜以保護管束代之,爰依刑法第9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保嵋字第712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25日高市凱醫兒字第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監護處分結案評估報告,並審酌保安處分之立法精神與目的、社會安全之維護、原判決內容及受處分人之權益各節,本院因認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已無繼續執行必要,改以保護管束代之,應屬合適,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林水城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康進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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