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0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吉發公司)購買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一部,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上開機車之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六萬六千一百二十元,除自備頭期款一萬二千元外,其餘價款自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止,分十二期清償,每月為一期,每期應給付四千五百一十元,機車之存放地點為臺北縣新莊市○○街○○號一樓,於價款未完全清償前,不得將上該機車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不料,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僅繳付前五期分期款即拒不繳款,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將上開機車出賣予三享機車材料行,致瑞吉發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案經瑞吉發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告訴人瑞吉發公司代理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述。。
㈡卷附之分期付款購買約定書一紙、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一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北監板一字第0九四000三九四六號函及函附之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紙、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書三紙。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動產擔保交易之機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肇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