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
陳慶尚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法官吳明峰
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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