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98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江世亨附表:
┌──────────────────────────────────────────────────────┐│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聯弘利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6年6月10日│189,000元│AV二四七五四三│││1││崁分行│││七││├─┼─────────┼─────────┼───────────┼────────┼────────┼──┤│00│聯弘利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6年8月10日│189,000元│AV二四七五四三│││2││崁分行│││九││├─┼─────────┼─────────┼───────────┼────────┼────────┼──┤│00│聯弘利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6年10月10日│189,000元│AV二四七五四四│││3││崁分行│││一││├─┼─────────┼─────────┼───────────┼────────┼────────┼──┤│00│聯弘利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6年12月10日│189,000元│AV二四七五四四│││4││崁分行│││三││├─┼─────────┼─────────┼───────────┼────────┼────────┼──┤│00│聯弘利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7年2月10日│189,000元│AV二四七五四四│││5││崁分行│││五││├─┼─────────┼─────────┼───────────┼────────┼────────┼──┤│00│聯弘利科技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7年4月10日│189,000元│AV二四七五四四│││6││崁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