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陳報被告之住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892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應給付大陸地區人民幣52,600元,經以1人民幣兌4.19946新臺幣之比例折算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補繳。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