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708號債權人未○○債權人丁○○債權人亥○○債權人庚○○債權人申○○債權人乙○○債權人戌○○債權人子○○債權人丑○○債權人午○○債權人午○○債權人酉○○債權人壬○○
之1債權人癸○○債權人丙○○債權人巳○○債權人辛○○債權人寅○○債權人辰○○債權人戊○○債權人卯○○債權人甲○○
上列22送達代收住臺南市債權人己○○住臺南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1,0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23人分別對債務人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核應徵收裁判費11,500元(每人應徵500元),債權人已繳納500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11,000元。
㈡補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債權人午○○①、午○○②此二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補債權人甲○○、午○○②之上班出勤紀錄表或任職之證明文件。
㈤釋明債權人未○○得請求98年4月份薪資之依據(按其出勤紀錄表所載4月份並無上班)。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