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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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胤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胤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胤捷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宋胤捷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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