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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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70號

原告 余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賢基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行修繕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3樓房屋浴室及廚房至不漏水,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同上號2樓房屋漏水損害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前者依原告提出估價單,修復費用為30,000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3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元(30000+35000)。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肇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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