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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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06號

原告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65,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金與起訴前利息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本金1,765,000元及自108年10月28日起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3日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合計為2,249,073元(計算式:本金1,765,000元+利息(1,765,000元×6%×4年)+(1,765,000元×6%×209/366年)=2,249,0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18,523元,應補繳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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