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8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
九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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