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2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慶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