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1850號
原 告 戊○○
乙○○
兼上二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