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64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蘇已皊 即 蘇雪鶯 即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①新臺幣肆萬捌
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②新臺幣
貳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③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①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②新臺幣壹萬伍仟
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③新臺幣玖仟伍佰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④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日前購買商品,而委由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行銷公司)向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銀行)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4筆以支付商品之總
價款。本次消費性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80元,
並約定被告應向新光銀行依附表一所示按月清償所借款項。
詎被告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此時尚欠151,
177元及約定之利息。而依契約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上開債務視為到期。
2、因被告遲未繳款,原告新光行銷公司乃依利害關係人身分自
94年12月29日起至95年6月29日陸續向原告新光銀行代償如
附表二所示共計50,649元,並於該清償之額度內承受原告新
光銀行對被告之權利,而被告尚積欠原告新光銀行貸款餘額
100,528元未為清償。
3、被告履經催討均拒絕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表暨消費性
商品貸款契約書、消費性貸款債權移轉證明書、還款明細各
4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
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貸款金額│首期還款日│期數│原利率│期付款│
├──┼─────┼─────┼──┼───┼────┤
│一│91,080│94.4.29│30│0%│3,036│
├──┼─────┼─────┼──┼───┼────┤
│二│52,200│94.6.9│24│4.181%│2,271│
├──┼─────┼─────┼──┼───┼────┤
│三│68,400│93.7.12│36│0%│1,900│
├──┼─────┼─────┼──┼───┼────┤
│四│24,000│94.2.4│12│0%│2,000│
├──┼─────┼─────┼──┼───┼────┤
│合計│235,680│││││
└──┴─────┴─────┴──┴───┴────┘
附表二:
┌──┬─────┬─────┬─────┬─────┬─────┐
│編號│貸款金額│債權移轉後│債權金額│起息日│代償起訖日│
│││債權人│(本金)│││
├──┼─────┼─────┼─────┼─────┼─────┤
│││新光銀行│48,576│94.12.29││
││91,080├─────┼─────┼─────┼─────┤
│一││新光行銷│21,252│94.12.29│94.12.29~│
││││││95.6.29│
├──┼─────┼─────┼─────┼─────┼─────┤
│││新光銀行│27,252│94.12.9││
││││(26,645)│││
││52,200├─────┼─────┼─────┼─────┤
│二││新光行銷│15,897│94.12.9│94.12.9~│
││││││95.6.9│
├──┼─────┼─────┼─────┼─────┼─────┤
│││新光銀行│24,700│95.1.12││
││68,400├─────┼─────┼─────┼─────┤
│三││新光行銷│9,500│95.1.12│95.2.12~│
││││││95.6.12│
├──┼─────┼─────┼─────┼─────┼─────┤
│││新光銀行│0│-│-│
││├─────┼─────┼─────┼─────┤
│四│24,000│新光行銷│4,000│95.1.4│95.1.4~│
││││││95.2.4│
└──┴─────┴─────┴─────┴─────┴─────┘
註:上開債權金額均自起息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