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3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