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之11前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陳岳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楚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