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家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家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97年5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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