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
陳惠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2月5日執行羈押。被告於本院97年4月16日審理時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惟查,被告因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審法院以被告犯6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1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分別判處6個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24年,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審理後,認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允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