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89年5月23日、91年2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89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7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於89年5月23日、91年2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6年7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642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6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2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7月3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422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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