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告 鍾國陽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淳安
前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
被告 李官燁
法定代理人 余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20,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