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告 鍾國陽

鍾旻芹

孔桂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淳安

前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

被告 李官燁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余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20,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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