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63號
原告 莊以暄
被告 簡傳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莊劍郎
法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雨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63號
原告 莊以暄
被告 簡傳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莊劍郎
法官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雨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