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莊朝坤
聲 請 人 何阿鶴
聲 請 人 林德旺
聲 請 人 莊邦光
聲 請 人 莊邦典
聲 請 人 莊白芳
聲 請 人 莊等 華
聲 請 人 莊達華
聲 請 人 莊長華
聲 請 人 莊佳駿
聲 請 人 莊梓彬
聲 請 人 莊李秋瑩
聲 請 人 莊張玲蘭
聲 請 人 莊淑娟
聲 請 人 莊芳屏
聲 請 人 莊秋年
聲 請 人 莊元
聲 請 人 莊晨
聲 請 人 莊翊詳
前列十九人共同
相 對 人 莊隆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詎相
對人設籍在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
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北投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