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游玉婷
相 對 人  李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修繕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相對人李庭豪請求之原
因事實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列相對人李庭豪為被告,惟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依據尚非明確,無從自起訴狀內得知對相對人請求
之原因事實為何,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
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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