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葉昭秀
訴訟代理人 王仁鵬
被 告 中甸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進崑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 人 林靜歆 律師
陳姿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