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葉昭秀
訴訟代理人  王仁鵬
被    告 中甸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進崑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代理 人  林靜歆 律師
        陳姿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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