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1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白榮華
複代理人 吳温鵬
林福春
被 告 卓子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100年8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0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