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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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貸款、信用卡、現金卡契約,致積欠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2,274,347元,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民國95年6月20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7月起,以分
120期,週年利率2%之方式償還,依協議每月應償還20,927元。惟因其每個月薪資為30,669元,無財產,每月需替繼子 柯順耀 分擔房屋貸款15,000元,扣掉生活開銷後,已無能力償還上開協議金額,且其罹患糖尿病、高血壓,其無法繼續償還乃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
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活絡之重要關鍵,則當事人以法律行為追求利益之際,自應兼顧他方當事人之利益,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以行使債權及履行債務,從而對於已陷入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雖不應任其在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陷入絕境,但如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債務之償還在某程度上已獲得舒緩,則除非另有不得已之情形,自不得再准為更生或清算,且衡量債務人或其受扶養人之生活費用時,亦應兼顧債權人利益,僅得核准較為基本之需求,對超過基本需求之主張,應不予准許。
三、聲請人就其上開主張對銀行尚欠有如附表所示債務、協議、無財產及罹患疾病之事實,已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協議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各1份為證(詳卷第12頁、第11頁、第19頁、第9頁),經核大致相符,雖堪信為真實;然依聲請人所主張,其係任職於高雄市環保局,而依其95年之所得資料清單(詳卷第22頁)所示,該年度之薪資為589,968元,則平均每月薪資為49,164元,其主張每月薪資為30,669元尚有誤解;另門牌號碼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三例10-5號建物及坐落土地為柯順耀所有,此有建物謄本、建物謄本各1份附卷可稽(詳卷第63頁至第65頁),聲請人本身既已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主張可替繼子柯順耀分擔房屋貸款,依上所示,顯違誠實信用原則,則本院審酌聲請人償還上開協議之債務有無困難時,自應剔除該部分分擔額;其次原告既任職於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工作堪認固定而有保障,且核所患之糖尿病、高血壓,均屬慢性疾病,又依診斷證明書(詳卷第9頁)所記載,醫師亦不過囑其應繼續門診追蹤,則亦難認上開疾病已影響其工作能力;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49,164元,自陳無受扶養人(詳卷第36頁)之情形,自難認對上開每月應償還20,927元之協議有履行上之困難,聲請人聲請更生,依上所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一│聯邦商業銀行│95,699元│信用卡│├──┼────────────┼────────┼─────────┤│二│萬泰商業銀行│199,218元│現金卡│├──┼────────────┼────────┼─────────┤│三│台新商業銀行│340,452元│現金卡│├──┼────────────┼────────┼─────────┤│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21,348元│信用卡、消費借貸│├──┼────────────┼────────┼─────────┤│五│安泰商業銀行│854,901元│消費借貸│├──┼────────────┼────────┼─────────┤│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2,729元│現金卡、信用卡│├──┴────────────┼────────┼─────────┤│合計│2,274,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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