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3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96年4月2日中扶田字第0960001513號函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