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17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所載之扣案物品「帳本1本」更正為「帳本2本」、「計算機1台」更正為「計算機2台」,並補充證據「照片9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提供高雄縣○○鎮○○街8之1號之住處,雖屬私人房屋,惟被告既將之闢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前來下注,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 阿城 」之成年男子,意圖營利,基於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該男子擔任組頭,甲○○○擔任下線等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於各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多次收單下注之舉動,為單一犯意下之接續舉動,均僅論以一接續之行為。次查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其犯罪形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從而,本件被告既自96年12月某日起至97年2月16日為警查獲止,持續反覆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又被告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3罪間,係基於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賭博乃憑偶然之事實,互爭勝負,以決定財物之得喪,足以啟僥倖之心,使人沈迷忘返,且助長投機之風,更有傾家蕩產,鋌而走險之虞,有礙健全社會生活及治安秩序,被告為謀不法利益,提供場所聚眾賭博,助長社會僥倖歪風,實屬不該,惟念其犯罪動機、目的、經營時日未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5、6之六合彩簽單,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傳真機1台、錄音機1台、錄音帶1捲、計算機2台、 濟公 六合彩手冊1本、簽注規則1張、下注傳真單1疊、帳本2本,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陳在卷(見警卷第
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名稱│數量│├──┼─────────┼─────┤│1│傳真機│壹台│├──┼─────────┼─────┤│2│錄音機│壹台│├──┼─────────┼─────┤│3│錄音帶│壹捲│├──┼─────────┼─────┤│4│計算機│貳台│├──┼─────────┼─────┤│5│六合彩簽注單(含查│壹本│││獲日即97年2月16日││││之簽注單5張)││├──┼─────────┼─────┤│6│六合彩簽注單(即97│貳拾柒張│││年2月12日、同月14││││日之簽注單)││├──┼─────────┼─────┤│7│濟公六合彩手冊│壹本│├──┼─────────┼─────┤│8│簽注規則│壹張│├──┼─────────┼─────┤│9│下注傳真單│壹疊│├──┼─────────┼─────┤│10│帳本│貳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