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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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士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繫屬本院,嗣被告於本案繫屬後,業於113年2月25日死亡乙事,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99號被告洪士雅女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士雅於民國112年7月30日1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福興鄉彰鹿路7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彰鹿路7段與文化街口,欲左轉進入文化街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 黄蘭茜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 詹芳綺 ,沿彰鹿路7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致黄蘭茜因而受有左肩挫傷之傷害;詹芳綺受有右腳踝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黄蘭茜、詹芳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洪士雅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告訴人黄蘭茜、詹芳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與車損照片。
(四)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2紙。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0日
檢察官王銘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威廷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