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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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 洪傅淑珍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訴訟代理人 洪崐源 被告 黃耀熙
黃國祥 黃瓊慧 黃妙如 黃雪妙 賴奕甫 賴書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黃耀熙、黃國祥、黃瓊慧、黃妙如、黃雪妙、賴奕甫、賴書弘為被告 曹酥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曹酥在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查被告黃耀熙、黃國祥、黃瓊慧、黃妙如、黃雪妙、賴奕甫、賴書弘為被告曹酥之繼承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可稽,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