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4號原告 洪傅淑珍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洪崐源 被告 曹許蘇
曹越銘 曹美娟 曹昌進游 曹章瑾 曹永洲 曹妤暄 曹志成 曹志榮 曹村榕 曹永鐃 曹泳浪 曹永全 徐黃好 黃正霖 黃雅鈴 黃證一 黃振樹 黃偉峯 黃舒楣 黃愛月 黃振德 邱鴛鴦 曹國誼 曹惠美 陳素英 陳素月 陳素貞 陳基政 陳清輝 陳熾成 陳景崧 曹國榮 曹秀令 曹秀雲 曹美華 曹美莉 曹美麗 曹美瑤 陳偉洲 曹酥黃 曹月華 曹黃河 許黃虹 招許 蔡妙 黃郁晴 黃郁嵐 曹 賴翠霞 曹玲珠 曹勝富 曹玲玉 曹淑華 曹秀絨 張曹鬆 曹秀鑾 曹櫻櫻 曹賜謙 曹賜盛 陳文柚 陳永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炳博 被告 陳淑惠
陳昭田 陳昭南 陳淑貞 陳尤俐 陳昭得 陳小芬 陳秀如 賴麗惠 劉榮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憲宗 被告 曹黃翠玉
曹永奮 曹賜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月
曹永相 被告 陳淑汝 被告 曹永梯 訴訟代理人 曹家裕 被告 曹永玠
黃明栓 施吉玲 林柏均 林姿慧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