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41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土地銀行營業部│95年12月27日│9,494元│AB0000000││││限公司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