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7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8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9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0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1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2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3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蘇加進
藍有福 吳木林 馬東源 洪桂花陳錦治 陳王僻曾 郭秀祝 張寶珍 侯謙誠邱玉裡 陳美珠陳雪雲 莊勝富 被告 陳趂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毛妍懿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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