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2號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9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