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康志遠 律師 陳漢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被告並應提出該新台幣50萬元之來源資料,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