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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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253號
原   告  曾全才
被   告  林俊廷 (即 林峻廷林應臣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屏補
字第1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
於民國102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
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
3紙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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