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字第一八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九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由其受僱人即台中市○區○○路二段五號奇異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羅文皋 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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