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永利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被上訴人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九十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