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八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蔡義發 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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