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5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一三0二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所載,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FK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元││├───────┼─────────┼────────┤│本件程序費用│零││││││├───────┼─────────┼────────┤│合計│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元││├───────┼─────────┼────────┤│相對人應負擔額│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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