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87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具有殺傷力改造西德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少調字第24號被告吳信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改造西德制式手槍1把(含彈匣1個),係屬刑法第40條但書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扣案改造西德制式點貳貳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認係以仿WALTHER廠口徑7.65mm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將槍管內阻鐵去除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6年12月23日刑鑑字第86249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是前開物品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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