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絹寗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黃絹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468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