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家榮已於民國102年1月20日收受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72號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1月21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因被訴竊盜案件,於102年1月10日接奉鈞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主文所示未能甘服,除上訴理由容後另行具狀補陳外,謹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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