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高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被上訴人佳多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魯雅榆魯菲菲魯蘊文 魯開慶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複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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