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1574號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偵字第42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以其3次犯行中,第3次並未親手拿給少年 黃煜煌 等人施用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被告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其中第1、2次,亦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案,而第3次轉讓犯行,雖非其親手交付,然其於少年等人欲取其放置於機車內之第三級毒品時,未出聲阻止,亦顯屬轉讓行為,所辯部分,自無可採。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唐明煌